家庭幫傭
家庭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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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資格三
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資格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量表≥1)
流程圖
初次/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N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 DOCX PDF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居住證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DOCX PDF
(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申請遞補:
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外籍家庭看護工死亡證明書。
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DOCX PDF
(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DOCX PDF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DOCX PDF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DOCX PDF
NAF-T03-2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變更雇主 DOCX PDF
NAF-T03-3家庭看護工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DOCX PDF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雇主及被看護者之共同居住證明正本(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Documents Updated Date : 18 Apr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