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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一:
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構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興建重大經建工程總金額達100億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10億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台幣100億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台幣10億以上,契約工程期限一年六個月上。
資格二:
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流程圖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營造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NAF-003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DOCX PDF
2.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3.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4.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5.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6.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7.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8.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雇主已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DOCX PDF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DOCX PDF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DOCX PDF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DOCX PDF
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DOCX PDF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營造業移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營造業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DOCX PDF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DOCX PDF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進用原住民勞工申請者並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雇主提具之進用國內勞工名冊內含與雇主簽訂營造工 程契約之分包商所聘僱國內勞工時需檢附,應載明工期及工程施工起迄日 期,需加蓋雇主及分包商公司圖記,經雙方負責人簽章,同時加註「與正本相符」)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營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移工死亡證明書。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其他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
Documents Updated Date : 28 Mar 2023